2021-12-07 ↔ 3204阅读

截肢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

截肢即肢体截断,主要是指四肢的截断。截肢术涉及血管、神经、肌肉、骨骼、皮肤、脂肪等诸多组织的剥离、离断、结扎、固定、包埋、缝合、清创等方面的技术,既要分离病变毁损组织,也要最大程度地保留完好组织的功能和形态,还要确保术后假肢方案和康复方案的可行性,对医疗团队的要求极高。
根据截肢手法的不同,有小截肢和大截肢之分。小截肢是指非完全性的截肢,只对病变和损毁部位做剥离,能够自行恢复的组织只做清创、消炎等处理;大截肢是对病变和损毁部分进行完全截断,多用于损伤部位血管、神经等组织毁损严重的情况。
根据截肢部位的不同,有上肢截肢和下肢截肢之分,具体还可分为趾截肢、半足截肢、踝截肢、小腿截肢、膝离断截肢、大腿截肢、髋离断截肢、指截肢、掌截肢、腕截肢、前臂截肢、肘离断截肢、上臂截肢、肩离断截肢等类型。
无论哪种形式的截肢,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止病变和感染扩大,保全更多的肢体和功能。

使用假肢的截肢者

截肢术的适应证

1、外伤使肢体无法保全。例如,车祸造成的碾压伤,3度及以上的烧伤(伤及肌肉、大血管等深层组织),电击伤、冻伤等情况。这类外伤使重要的肢体组织出现毁损,无法提供基本生理机能,没有再生的希望,多保留一日就会多一分扩大感染范围的风险。
2、病变肢体的存在严重影响正常生活,甚至威胁到生命健康。例如,糖尿病并发症引发的足部坏疽,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和动脉硬化引发的肢体坏死,恶性肿瘤使肢体组织大范围受累,慢性感染、骨髓炎、软组织慢性溃疡和窦道引发的大范围组织病变等情况。
3、失去功能的、畸形的肢体。例如,小儿麻痹使关节严重畸形,长期发展后严重影响运动功能,并诱发多种组织病变和疼痛者,可以考虑截肢后使用假肢。

使用假肢的截肢者

截肢术的禁忌证

截肢术往往在比较危急、用于保全其他肢体乃至保全生命的情况下实施。与不实施截肢术的后果比较,截肢术带来的问题相对次要,因此,其绝对禁忌证相对较少。综合来看,截肢术的禁忌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。
1、休克。休克是指人体因为血液减少或血液循环功能障碍,出现意识丧失、行动功能缺失等症状的一种症候群。在休克状态下不可实施截肢术。
2、肝肾功能障碍、凝血功能障碍。肝肾功能障碍和凝血功能障碍是诸多外科手术的禁忌证,截肢术也不例外。
4、重度贫血。截肢术会使贫血问题恶化,可能直接危及生命。
5、瘫痪者。有些下肢常年瘫痪者会主动要求截肢。瘫痪多因中枢神经损伤而起,并不符合截肢术的适应证,应根据个体情况遵医嘱。

使用假肢的截肢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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